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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
暂扣驾照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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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要看你属于什么性质的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各行业有不同的行政法规规定,一般性的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注销营业执照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不包括注销营业执照,因此注销营业执照不是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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