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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人不承认,是否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呢?

2022-02-15
就民事案件的举证顺序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由原告先举证,只有原告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后果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原告证明了损害后果的存在,被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不承担赔偿责任,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自己故意造成的。(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只须对污染的损害后果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对其法定的免责事由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些事实的存在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便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应对损害后果存在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或者其附属物所致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当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后果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免责事由的存在即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只须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而被告即产品的制造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应当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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