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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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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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