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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货物的保管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承运人对于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并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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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货物的保管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承运人对于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并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情形下,承运人对于货物享有留置权。 2、如果承运人、收货人及托运人对于不支付货物保管费用或运费及其它费用的处理方法另有约定的,承运人不得再欠付相关费用的情形下,扣留货物,否则就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为了主张托运人或收货人所欠付的相关费用,只能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享有留置权,可以在运费范围内,留置一部分货物,然后通知对方限期支付运费,如果到期不支付,你公司有权将留置的货物变卖抵偿运费。
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1、UPS已确认货件已经被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也承认收到货物并签收货物,同时双方也未对运费的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甚至确认了支付方式。 2、在货件被收件人签收的那一刻,运费已经是到期应付运费。但是,由于UPS没有经过发件人任何授权与担保,也未交收货人出具保函给UPS公司,将到期应付运费转为商业信贷的月结方式,这个商业信贷关系的合同相对方是UPS与收件人,发件人未对商业信贷关系提供担保,不承担保证责任,不是商业信贷关系的当事人。UPS他们与客户签了三个月付款的协议对发件人没有约束力,发件人不需要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3、运费到付-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没有付款,寄件人将根据《UPS费率指南》中公布的费率支付一切费用,及其产生的一切关税和税费。前提是收到到付的运费的前提下,UPS还把货物给了客户,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没有付款,应通知发件方并得到任何授权与担保,而不是单方与收件人变更支付方式,因此总体而言,发件人不应对收件人或第三方没有付款的责任承担付款义务,次此责任应由 ps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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