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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收养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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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内容及标准方面,规定收养评估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按照《昆山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试行)10大项34条指标进行:一对一评估的,评估分不得低于80分;收养人有子女的,评估比例不得低于1:2。在收养申请及评估程序方面,规定了收养申请、评估通知、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等流程、《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2年有效期以及约见访谈等评估方法等。
《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为基准制定的,收养申请人首先需满足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全方位收养能力评估,最后得分为夫妻二人总分值的平均数,综合调查评估最低得分不得低于75分。
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三)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决策执行建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组织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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