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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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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对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起诉。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l7条,明令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同时,条例第2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可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幼儿园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对于校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大多数赔偿标准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你可再详细看看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若准备到法院诉讼,可考虑将学校和侵权人均作为被告,因为,学校对小孩是负有看管监护义务的,对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另外,作为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本身负有监护职责,故在最终考虑责任时,会承担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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