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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7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不过,这里将家属的知情权置于执行死刑之后,而非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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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外,所有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但是,判处实刑并送执行机关服刑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及其辩护人。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公布案件的原因、被告人的姓名、地点。
犯人被枪毙以后,一般情况下家人不能够看到尸体,会被直接火化的。但是,如果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法院会通知家属领取尸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法院判刑,被告人属于成年人的,法院一般不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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