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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认定对方在事件中也相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在具体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
致人两个轻微伤一级、一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不能量刑。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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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判刑都是要求罪犯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达到某种程度才会做出制裁的决定,而寻衅滋事恰恰就是在主观上足够恶劣才会引发客观的打架行为,所以在量刑上就会根据伤者的情况来提高判刑程度。
如构成轻伤,打人者将负刑事责任,同时负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获得以下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三期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等级事宜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追问:这里面是说双方都构成轻微伤的。
1、故意伤害,经鉴定属于轻伤的(国家有轻伤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一般是不超过15天的治安拘留和罚款。 3、故意伤害轻伤的,只要不构成伤残的,与轻微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一样。 4、故意伤害轻伤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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