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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的有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同样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以探望子...
未婚妈妈也是有探视权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确定的权利。未婚妈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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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能约定该男子没有探视权,但可以中止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望应当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单独就探视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视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视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停止探望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未婚先孕抚养权的判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b、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没有探望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只规定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中止探望权。但是,具体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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