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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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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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