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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期限一般为7天;对于重大、困难、复杂的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天;特别重大、困难、复杂...
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所以如果快的话从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到检察院起一个月内,最多不超过一个半月就到法院了。1、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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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一般侦查方法: 1.调查访问 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 2.审讯 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现场勘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摸底排查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控制销赃 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 7.搜查、收集证据 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 8.税务核定 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9.刑事技术鉴定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10.查缉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方法: 1.技术侦查 在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进行秘密调查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2.内线侦查 在侦查活动中为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及时获取罪证,运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开展的特殊性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侦查、贴靠侦查、复线侦查等。 强制性侦查方法: 1.对人身的强制性方法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对财物的强制性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两次,而且需要在退回的一个月之内,对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尽快得到侦查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最后得到的诉讼结果其实对原被告双方都是有影响的所以要做好准备。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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