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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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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说明,业主大会是决策机构,只要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的或者议定的议事规则作出了其职责范围内的决定,那么对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就有约束力。而业主大会一般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团体,对于具体的问题的执行难以完成。业主委员会就应运而生了,它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机构,专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交往方面,由业主大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决策选择由哪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进行管理;一旦选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的物业服务合同则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签订。因此,在实践中,不存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能由单个的业主各自分别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为如果这样做,物业小区的管理秩序将难以实现。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要求就是没交费,按照合同商定告违约。而业主不能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来抗辩,比如1楼的住户不用电梯,但还是不能以自己不用电梯来为借口不交物业费。再比如出差了1年回去,也不能因为这1年无享受物业服务而不交物业费。也不能以服务差为因不交物业费唯一救济的手段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交涉,让其改善服务质量,必要时甚至能够解职决裂格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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