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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从2011年11月1日起不得再收取年检费,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有:登记注册费、变更登记费、补发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四项。其收费标准为: (一)登记注册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网上工商年检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渠道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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