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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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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预谋抢劫: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2、行为人已经为抢劫做好了准备。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抢劫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第二,为达到抢劫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开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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