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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离婚退休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支付者婚前支付彩礼金,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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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没领结婚证的当然可以要。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已耽误了对方青春之类的借口提出索赔。按照大多数的民俗习惯来看,结婚的时候,女方在整个过程当中所需要花费的都比较少,大多数的花销都是来自于男方家庭承担的。我国新婚姻法没有规定男方必须要给女方多少钱的彩礼,同理,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女方必须要出多少的钱,这些问题,可以说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都不一样。
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份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结婚证丢失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婚姻登记条例》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份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份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丢失结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事实上,对彩礼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这些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有一部分人是在领了结婚证以后,男方才把彩礼给了女方家的,之后因为支付彩礼的时间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所以即便是生活了好几年才离婚了,彩礼也只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了。夫妻自愿离婚的当然也需要提供离婚协议,因为到时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得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材料,协议离婚还要满足的条件是双方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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