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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凡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多对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属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法人的,可以转让。”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规定纳税,否则对增值部分不应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规费。目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的规定,从名义上看是为了限制经营权的转手倒卖,但其实更主要的还是利益的产物。这一规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恶果是,执照非法转让、企业不规范并购、承包合同混乱,由此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整个出租车市场为经营权有偿出让自由进入的机制下,这种放松管制的自由转让方式可以减少出租车行业的从业风险,但是却不会产生目前相当普遍的炒卖营运证等不良现象,因为任何人任何时候想进入出租车市场都可以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进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多数时间只有依靠转让这种方式。当然,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但其所实行的应该是自由式的备案制,而不是严格管制之下的审批制。
看具体情况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国 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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