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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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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文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国家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的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不得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必须在公司成立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转让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此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获利;另一方面,它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联系起来,促使其尽最大努力经营公司事业。4、限制公司收购自己股份,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目标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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