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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女孩,强奸后没有证据证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处理强奸案件?

2022-03-01
17岁的小姑娘被强奸的,在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并进行初查。但如果经调查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涉嫌强奸罪的,公安机关也无法进行立案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涉嫌强奸罪,而公安机关不处理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投诉,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外,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也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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