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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而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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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1、《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2、《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我认为是可以的。《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明确的宪法依据,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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