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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没有责任,如果对集资诈骗知情仍参与,且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那么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其在犯罪行为中...
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没有责任,如果对集资诈骗知情仍参与,且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那么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其在犯罪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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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没有责任,如果对集资诈骗知情仍参与,且集资诈骗数额较大,那么构成集资诈骗罪,按照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包括了单位。《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甚至无期徒刑。员工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非法集资行为,在刑法里规定有两项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如果是业务员个人非法集资,业务员个人当然就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非法集资,则属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业务员如果负有直接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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