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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没有清偿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第一步:准备1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刻章认证: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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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没有清偿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不清算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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