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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具体如下: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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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关于一般自首,其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特别自首,是指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由于对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作出了限制,因此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余的犯罪分子就不能成立特别自首。而这里关于“其他罪刑”,要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否则的话也不能认定为其他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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