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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
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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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出贫困人口。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衣食无忧,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地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卡贫困人口中销号。(2)退出贫困村。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下面),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3)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贫困县退出的主要标准是贫困发生率。贫困县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实,确定退出名单后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全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村内进行公示。 2、审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告。 3、备案标注。乡镇党委、政府将脱贫人口名单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4、颁发脱贫光荣证。贫困户脱贫后,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在乡镇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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