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即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
吊装起重专职监护人职责一、吊装起重监护人应配合作业人遵循10不吊原则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2、起重指挥应有培训
面对着如此广泛的无序的甚至是有害的外部监督,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维护者-法院,它将采取何种对应的措施与方法,做到既能正确处理与对待外部监督,从而维护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又能做到籍此纠正内部确实存在的不当裁判,进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呢﹖诚然,就解决每一个个案存在的问题来讲,法院各个审判部门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等业务庭是完全有能力对这些生效的但受人质疑的裁判进行再审的,但是,司法素来是要求中立,摒弃近亲的,这是任何监督主体也懂得的原则与常识。因此,如果把再审案件交给原来的业务庭审理的话,则又往往容易犯近亲及先入为主的错误与忌讳。于是,为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是为捍卫司法的独立,并纠正不当的裁判,专门成立一个适用再审程序来审理被提起的监督案件就不仅成为一种必要,而且是十分紧迫的,实践证明也是完全可取与可行的。理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程序虽然在设计上不尽科学,有许多方面还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作法,但它毕竟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救济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价值。同时,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再审程序,才引起了如此多的外部监督,客观上动摇了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因此,从解铃还是系铃人这一认识角度出发,依其程序设立一个专司审判监督职责的业务监督机构来解决内外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无序、越轨等问题,应该说是具有现实和法律意义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审判监督庭以及在此之前全国各级法院成立的告诉申诉庭正是人民法院本身为适应内外监督的形势需要而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所设立的纠错机制,其目的在于规范内外监督,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及权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纪敏同志所说的:“与其让外部无序的监督,不如我们内部加强有序地监督。内部监督最大的优点是明白人监督明白人,这就要求强化审判监督”。以上是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5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