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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这是建立行政案卷制度的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先行取证,根据...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卷,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经整理后保存以备查考的材料。 本制度所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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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复议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行政复议案卷卷内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破损文书,应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
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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