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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办事处作为固定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并与货物或者经营项目一起到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验证。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经营地申请购买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缴纳总部。作为独立会计机构,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所有涉税及相关事宜。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设立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主体,而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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