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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合法范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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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包括:1、城市市区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用、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在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包括:1、村农民集体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宅基地的合法范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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