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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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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的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话,则也是可以将抚养权判给父亲的。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主要考虑的事子女的利益和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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