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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没有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不应准许申请鉴定。但是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也在慢慢改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
要看具体案情,提出方一审败诉二审提出,要看法院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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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法院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
一、司法笔记鉴定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二、二次笔记司法鉴定以及笔记鉴定次数规定 原则上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已经鉴定过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需要合理的理由,至于什么样的理由是合理又是合法的,决定权在法院。所以实践中出现多次鉴定也是正常的。 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经过几次鉴定,出现鉴定结论冲突的现象是常有的。同样的笔迹检材,同样的笔迹样本,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查笔迹鉴定结论时,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等这些形式内容在审查时并不困难,难就难在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在作出明确鉴定结论时所适用的鉴定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俗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道道”叫非专业领域的法官审查专业领域的问题,特别对有冲突的笔迹鉴定结论,按照普遍认同方式,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简直是“赶鸭子上架”。引言中的案例就比较典型,二审法院针对一审相互矛盾的笔迹鉴定结论在如何采信时,采取重新委托另一鉴定机构鉴定,并用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之依据,存在“少数服从多数”之嫌。有的提出优先原则,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高、鉴定人能力强出具的结论优先;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等等。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甚少且操作性不强。
笔迹鉴定,笔迹样本分为自然(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同时,样本最好是与检材同期的(时间愈接近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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