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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撤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决定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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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撤销,分立,合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修改版)第10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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