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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一般有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院经最高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审限。但是法院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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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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