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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
聚众淫乱罪量刑处罚标准为,对于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存在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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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 (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 (3)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 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定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就像该排队却插队的人一样,都是自愿的,自愿受排队的人的白眼。法律没有“在公共场所”的字眼,对此罪不区分是否让他人看见。所以上一句纯属误导与胡扯。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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