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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无造假罪这种刑事案由和处罚措施。 与之比较接近的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刑法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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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而定,如果你是作假食品。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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