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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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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之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以及扣押的物品。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考虑如下救济途径:一、如果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认定书,可以及时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需要注意的是,处理事故的交警是否取得了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二、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图。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具体责任划分尽量收集证据。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另外,认定书认定的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70%-80%的比例。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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