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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1、《刑事诉讼法》中的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1、有生理、精神缺陷或年轻、无相应辨别能力或无法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使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除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外,其他范围内的人员可以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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