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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所需材料:(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市局、分(县)局出具的入户证明;(3)迁入户口簿;(4)18岁以上...
办理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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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申报户口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亲子鉴定只需要带上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资料,去指定的地点,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即可):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落需要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部门出具的《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2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办理指南--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所需要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其父母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5。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承诺时限--出生一年之内,当场办结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16周岁以上申报的,需经分局批准、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超过一年、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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