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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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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分工。传统观点:个人专门从事某一部分的活动而不是全部活动。它使不同工人持有的多样技能得到有效的利用。现代观点:在某一点上,由于劳动分工所产生的非经济性会超过专业化的经济优势。如,厌倦、疲劳、压力、劣质品增加、旷工、高离职率等。(2)统一指挥。传统观点:每一个下属应当而且只能向一个上级主管直接负责。现代观点: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当组织相对简单时),统一指挥的概念是合乎逻辑的。但有时它也因过于僵化而会造成某种程度的不适应性,妨碍组织取得良好的绩效。(3)职权与职责。传统观点:职权指的是管理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执行的权力。它是把组织紧密结合起来的粘结剂,可以授予下属。它是管理职位所具有的某种特定的、内在的权力。它仅与组织内一定的职位相关,而与该职位管理者的个人特性无关。职责是与职权相应的责任。授权不授责必然导致职权的滥用。应区别两种不同形式的职责:执行职责与最终职责。执行职责可以下授。但是应对他所授予了执行职责的下属的行为最终负责。因此,管理者应当下授与所授受的职权相应的执行责任,但最终的责任永远不能下授。直线职权是指给予一位管理者指挥其下属工作的权力,正是这种上级至下级职权关系贯穿着组织的最高层到最底层,从而形成所谓的指挥链。拥有直线职权的管理者均有权指导下属人员的工作并无须征得他人意见而作出某些决策。有时,“直线”一词也用来区分直线管理者与辅助管理人员。一位管理者的职能究竟应归类为直线的还是辅助的,完全取决于组织的目标。每一个管理者都对他的下属拥有直线权力,但并不是每个管理者都有牌直线职能或职位中。后者的确定取决于该项职能是否直接贡献于组织的目标。当组织的规模得到扩大并变得更为复杂后,直线管理者会发现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技能、方法来处理工作中庞大的信息,使工作保持高效和顺利达成目标。为此,需配置参谋职权来支持、协助工作,提供建议,以减轻直线人员的信息负担。传统的观念认为,组织职位所固有的权力是影响力的唯一源泉。现代观点: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组织复杂性的增加,你不必成为一个管理者也可以拥有权力,权力未必与个人在组织中所具有的地位完全相关。职权是一种基于个人在组织中所居职位的合法权力。它与职务相伴随。职权只是更广泛的权力概念中的一个要素。(4)管理跨度。传统观点:尽管对具体的人数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但经典的主张是保持较小的辖度为宜(通常不超过6人),以便对下属保持紧密的控制。现代的观点: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努力以宽跨度来设计扁平结构。管理跨度日益根据权变因素变化的情况向上调整。(5)部门化。传统观点:劳动分工创造了专家,也对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将专家归类到各部门中,在一个管理者的指导下工作,可以促进这种协调。并无单一的划分部门的方法。实际中部门化应反映最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和各事业单位目标的要求。常见的部门化的方法有:职能部门化、产品部门化、顾客部门化、地区部门化和过程部门化。现代观点:随着工作任务的复杂化,专家技能的多样化受到重视。部门的划分更应考虑到权变、灵活。有两个趋势:顾客部门化越来越受到度的重视;跨越传统部门界限的团队的采用,正使得原来僵硬的部门划分得到补充。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实际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由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指标;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转让、占有改定和简单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是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不同于其他涉及财产转让和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担保缺陷的义务。出卖人对其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品瑕疵的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即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反之,买受人的权利就是出卖人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交付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③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索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最基本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即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的,出卖人也必须履行。④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标的物欠缺约定或者法定品质所须负担的责任。上述出卖人的义务也是买受人的权利,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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