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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
比如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相对较多,也可从无形资产着手。根据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额度计入公司管理成本。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操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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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2、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公司时,涉及到的税费比较多。 一、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视公司类型不同而略有区别,一般情况下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 二、因为股权转让书需要贴花,所以公司需要按照转让书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三、营改增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由于持股主体和转让对象的复杂性,法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另外,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还需要缴纳契税。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股权低价转让。根据67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②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对转让方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企业章程,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况。本质上,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使交易价值更加现实。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的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国内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规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规划空间大,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规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规划方法的应用仍然面临实质性税收调整的风险。2、适当运用《核定法》第6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况,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但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权限交给各地税务机关,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对原值进行审核对比,海南省按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一些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行业(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核定的适用情况通常是在会计账簿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3、变更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吸引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负率。从2010年开始,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大量股权转让方成功避税,涉及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和纳税;第三步,根据当地政策和双方协议,将部分税款返还给转让方。然而,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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