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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2、现役军人离婚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调解、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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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离婚。军人离婚,其所在的政治机关需要出具证明,所以军人不打报告是不能离婚的。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样也可以协议离婚。
1、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跟现役军人离婚,需选择适格的法院管辖:(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应注意的是,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中工作但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畴,其配偶提出离婚,按《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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