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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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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县级粮食局的机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地方是行政机关,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在行政机关县级粮食局,有的人是公务员,有的人是事业单位员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县级粮食局的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此外,随着国家机构的精简和压缩编制改革的逐步到位,许多县级粮食局已经从原来的县政府组成部门转变为县政府直属机构,一些局机关也从原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转变为事业单位。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法word,可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承办),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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