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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侦查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一般侦查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是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证据就必须要释放当事人,法律是不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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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构成伤害罪。 1、如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治安案件,办案期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共计60日。伤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2、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期限没有限定。
我的家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0年10月27日被拘留,2000年12月7日被逮捕,2001年7月12日法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公诉人撤诉,法院于8月22日作出同意撤诉的刑事裁定,但至今当事人仍被羁押,在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后得知,此案当事人已经属于超期羁押,请问,最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答复:你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你说的情况,现在公诉人已经撤诉法院也已经作出了同意撤诉的刑事裁定,因此,被羁押者应当被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作为被羁押者的代理人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进行交涉要求其释放被羁押者,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执行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公安机关放人。(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1、故意伤害罪侦查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若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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