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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明有哪些?

2024-12-06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在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承担生活压力,并共同创造和享受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在主观上,夫妻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在客观上,夫妻双方能够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共同的住所; 2. 夫妻间的性生活; 3. 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 4. 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 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共同生活是评价夫妻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标准,也牵涉到许多法律上的认定。虽然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据,但是如何证明没有共同生活却极难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租房合同、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证据,或者向物业或居委会证明自己居住或与他人居住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用于证明,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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