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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同一犯罪的,正常进行诉讼,犯罪金额累计计算; 对于是另种犯罪的,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次,会同原有罪名,予以数罪并罚。...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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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六条“......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的,可以另行起诉,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审判之后才能决定民事审判结果的,要先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即刑事审判;如果不影响的,各判各的。民事审判主要涉及的是财产赔偿等,所以两者不冲突,不重叠。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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