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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
首先,想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该符合法律里面,对当事人的规定,符合法律的条件,两个人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第一点,双方想要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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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国华人和定居中国的外国华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持有下列证明:(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必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临时入境、居留证明;(3)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华侨必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明(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处理费:不收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必须在自愿且符合法定年龄原则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手续;必要时应先办理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将出具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双方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在声明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证件和声明进行校对和确认。核对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准予登记;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条件和理由;填写相关表格后,现场拍照,当事人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可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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