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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停车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主城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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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停车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主城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帮助停车人便捷、及时、准确地掌握停车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占道停车点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已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三)其他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四)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临时占道停车点被调整或者撤除的,应当就地采用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组织重大活动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时停止临时占道停车点的使用,并告知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应当恢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使用。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危桥在危险排除之前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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