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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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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用水效率。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暂停审批在责任方辖区内增加水体中含量已经超标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责任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邻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解决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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