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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件的赔偿问题

2024-12-07
在幼儿园和学校中,儿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儿童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责任通常会归咎于学校。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 应当赔偿的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如果造成了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的标准因省市而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它明确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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