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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的条件: 1、该醉驾者应当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醉驾者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则应当宣告缓刑...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20毫克酒精至80毫克酒精每百毫升血液,为酒后驾驶80毫克酒精每百毫升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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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车:酒后驾驶的判断标准: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喝350mL(约1小瓶)啤酒或半白酒(20)ml)之后血液酒精浓度可以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2、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司机是酒后驾驶,80毫克以上认定为酒后驾驶。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处拘役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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