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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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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6~14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典》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无法识别或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一是对该成年人按法定程序选择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取消该民事法律行为交易者可以事先决定是否与成年人交易。如果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催告法定代理人立即追认或依法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尽快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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