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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
1.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债权没有担保的,不具有优先权,为普通债权;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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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是优先于职工债权的,当债务人破产,对破产财产设立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而职工的债权,应当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清偿。
有限的担保债权限制是: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 2、担保物权人有义务申报债权; 3、担保物权必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不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首先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在行使其权利之前,取得担保物权的占有。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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